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2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21号
范家映、余明、许发周、易彬、山在平:
2020年12月24日,接到〔安宁网络舆情2020009〕,居住在安宁车里铺附近的居民发现,附近山坡空地上,被人倾倒了大量的冷冻蔬菜垃圾,菜叶腐烂发酵后渗出臭水,整片山坡臭气熏天,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
2020年12月24日当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安宁市人民政府县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安宁市公安局县街派出所工作人员一同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
2020年12月21日凌晨0:30时许,范家映开着自己的车牌号为云ACR837的皮卡车带着余明、易彬、山在平驾驶的三辆货车在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车铺里村黄梨箐排土场内将三辆货车货箱内的菜叶全部倾倒在排土场路边。
2020年12月22日凌晨1:20时许,范家映开着自己的车牌号为云ACR837的皮卡车带着余明、易彬、山在平驾驶的三辆货车在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下元良村一闲置料场内将三辆货车货箱内的菜叶全部倾倒在场地上。
2020年12月24日凌晨2:30时许,范家映开着自己的车牌号为云ACR837的皮卡车带着余明驾驶的一辆货车在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车铺里村黄梨箐排土场内将货车货箱内的菜叶全部倾倒在排土场路边。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5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现场拍摄照片3份、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5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8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5人邮寄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21号)告知你5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5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5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范家映、余明、许发周、易彬、山在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范家映、余明、许发周、易彬、山在平改正。
二、处罚范家映、余明、许发周、易彬、山在平5人罚款人民币共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其中范家映承担罚款的30%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余明承担罚款的30%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许发周、易彬承担罚款的20%叁万元整30000.00元;山在平承担罚款的20%叁万元整30000.00元)。
三、没收范家映、余明、许发周、山在平4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贰万肆仟玖佰贰拾元整(24920.00元)(其中没收范家映违法所得肆仟叁佰元整4300.00元;没收余明违法所得捌仟捌佰贰拾元整8820.00元;没收许发周违法所得柒仟零贰拾元整7020.00元;没收山在平违法所得肆仟柒佰捌拾元整478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5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