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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102-372037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2-23 15:1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20号
文号: 昆安生环罚字〔2021〕20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20号

发布时间:2021-02-23 15:10 浏览次数:124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202120

当事人名称:昆明新希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312385730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极乐村青武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明辉

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于2021128日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安环监〔2021WZF016号),结果显示:昆明新希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锅炉废气颗粒物及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即颗粒物365mg/m³、超标3.56倍。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814mg/m³,超标1.04倍。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127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2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昆明新希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218